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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收到限期拆除时,一定要按照通知书里面的要求被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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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zh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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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拆迁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怪象,就是房子住了好多年,在建房时没有受到任何人的阻拦,可是在遇上拆迁时房屋却被认定成为违法建筑。那么为什么会被无缘无故的认定为违建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每当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补偿事宜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就会给被征收人“下套”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以“拆违”的形式来达到他们征收的目的。同时,征收方会在几天内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相关文件。

  在征地拆迁中,对于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限期拆除通知书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但是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很多人在收到“它们”时,往往会心理“咯噔”一下。那么,对于违法建筑,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时,一定要按照通知书里面的要求被拆除吗?

  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那么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违法建筑不仅仅只有拆除这一种手段,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使是违法占地较为严重的,在处置时也要依法区分,不能“一刀切”的都给拆除。

  还有些违法建筑虽然不符合规定,但是如果选择拆除会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也会选择其他处罚方式。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根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城乡规划法中我们也看得出,同样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必须要被责令拆除掉,比如当事人建设的房屋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可以责令按照相关内容进行改建或者部分拆除,使得与规划内容一致即可,对于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但是其房屋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内容,不会对实施城乡规划造成影响,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手续。

  对于这一类违法建筑,也并不需要“一刀切”的都拆除。

  而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只有经过了相关部门的调查、确认之后才能决定要不要限期拆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子压根就不是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都是没有意义的。

  当然,这里也要提醒大家,在收到该文件时,被征收人也一定要提高警惕,在作出相关部门撤销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之前,无论是限期拆除通知还是限期拆除决定书都会对被征收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不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撤销的话,那么,被征收人面临着的问题则很有可能就是房屋被强拆。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不过此时,被征收人应当要冷静处理,首先要从各个方面分析自己的房屋是否构成违章建筑的条件,如果有各种证件,却还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时则很有可能是拆迁方存在违法行为。其次,实践过程中,拆除违法建筑也不能说拆就拆,必须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最后,据我国现今《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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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贴 于2019-08-29 14:39:36 编辑过,共被编辑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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